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602执1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崔蕊与烟台市隆达房产经营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蕊,烟台市隆达房产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02执1615号申请执行人:崔蕊(曾用名崔蕾),女,195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阳市。被执行人:烟台市隆达房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芝罘岛西路41号。法定代表人:张建民,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崔蕊与烟台市隆达房产经营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小妮审判员  张春梅审判员  毕昌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鹏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