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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4民初1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单玉芬与玉梅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玉芬,玉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4民初1185号原告:单玉芬,女,1970年3月11日出生,达斡尔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玉梅,女,达斡尔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单玉芬诉被告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单玉芬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单玉芬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多俊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