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民初32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与黄英、李炳鑫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3277号之一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中山北路20号。负责人:徐丽萍,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松松,江苏久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芳,江苏久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黄英,女,198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被告:李炳鑫,男,198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被告:吴江市丰登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二分场市场路朝东1幢5-6号。法定代表人:黄英,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与被告黄英、李炳鑫、吴江市丰登纺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2017年7月21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266元、公告费260元,合计7526元,由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自行承担。审 判 长 张 勇审 判 员 徐 娟人民陪审员 廖景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雅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