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3执8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敬云、青岛麦迪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敬云,青岛麦迪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3执873号申请执行人王敬云,男,195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四方区。被执行人青岛麦迪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四方区宣化路80号甲。法定代表人杨锦燕,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敬云与被执行人青岛麦迪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财产调查,暂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其航审判员 崔 涛审判员 曹克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