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1民初2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王安发与苗云红、张红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安发,苗云红,张红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1民初2152号原告王安发,男,195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告苗云红(又名苗六),男,197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告张红伟,女,197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安发与被告苗云红(又名苗六)、张红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协议为由,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安发撤回对被告苗云红(又名苗六)、张红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22元,减半收取106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永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丽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