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民终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邹勇、邹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邹勇,邹英,王品,赵桂兰,邹刚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民终48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邹勇,男,汉族,1966年7月3日出生。上诉人(原审原告):邹英,女,汉族,1973年10月17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品,男,汉族,1961年7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孔骏熙,云南颐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敏,云南颐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桂兰,女,汉族,1939年2月12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邹刚,男,汉族,1976年6月18日出生。上诉人邹勇、邹英因与被上诉人王品、赵桂兰、邹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云07民初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本案二审确定在2017年7月14日上午九点在本院5号法庭开庭,本院已在2017年6月27日委托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各位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王品的委托代理人和其他各位当事人签收了开庭传票。2017年7月14日上午九点,被上诉人王品的委托代理人孔骏熙到庭,上诉人邹勇、邹英,被上诉人赵桂兰、邹刚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由于上诉人邹勇、邹英未按规定的时间出庭参加诉讼,也未提前说明不能出庭的事项和理由,提出延期审理的申请,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故应当按照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邹勇、邹英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书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邹勇、邹英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任志祥审判员 杨凌萍审判员 陈 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罗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