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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1执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廷辽与靳三清、王廷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廷辽,靳三清,王廷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1执45号申请人王廷辽,男,生于1963年6月,汉族,住河南省南召县。被执行人靳三清,男,生于1969年8月,汉族,住河南省南召县。被执行人王廷磊,男,生于1980年1月,汉族,住河南省南召县。申请人王廷辽与被执行人靳三清、王廷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6)豫1321民初203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廷磊已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321民初203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褚青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旭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