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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24执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赵荣与被执行人王泽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荣,王泽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24执574号申请执行人:赵荣,男,汉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被执行人:王泽美,男,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申请执行人赵荣与被执行人王泽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作出的(2017)川0824民初2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荣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赵荣要求被执行人王泽美偿付货款11800元及利息、诉讼费48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王泽美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双方达成延期付款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0824民初20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邵 雄审判员 何 宾审判员 向 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金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