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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82刑初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靳小虎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小虎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1182刑初189号公诉机关深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靳小虎,男,198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河北省衡水市深州市人,初中文化,住深州市双井开发区。2010年11月1日因犯抢劫罪被山西省繁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4年6月10日刑满释放。2017年2月8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州市看守所。深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深检公诉刑诉[2017]1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靳小虎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存建、满毅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靳小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深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至12月,被告人靳小虎在深州市深州镇南街村出租房内多次容留刘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就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宣读了相关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靳小虎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构成了容留他人吸毒罪,同时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靳小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且有证人刘辉证言、深州市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山西省繁峙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靳小虎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予刑罚。深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靳小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未满五年再次故意犯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靳小虎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8日起至2017年9月7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王荣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