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执8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董金善、青岛赛世特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金善,青岛赛世特橡胶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1执826号申请执行人:董金善,男,196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青岛赛世特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三沙路南端。法定代表人:张启彩,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董金善与被执行人青岛赛世特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1民初1569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件款373874.5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323874.50元,余款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同意法院结案,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1民初1569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西才审判员 张培荣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书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