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11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何永康与何旭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永康,何旭东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11643号原告:何永康,男,198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义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彬、孙宾泽,浙江纵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旭东,男,198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永康诉被告何旭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永康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永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永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25元,由原告何永康负担。审 判 员 吕兴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成丽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