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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11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何永康与何旭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永康,何旭东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11643号原告:何永康,男,198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义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彬、孙宾泽,浙江纵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旭东,男,198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永康诉被告何旭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永康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永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永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25元,由原告何永康负担。审 判 员 吕兴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成丽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