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11执1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冉光明与被执行人徐连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冉光明,徐连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1执1392号申请执行人:冉光明,女,1981年12月17出生,汉族,重庆市忠县人,住重庆市大足区。被执行人:徐连洪,男,1990年5月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冉光明与被执行人徐连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11民初7863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徐连洪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冉光明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点对点及总对总查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11执139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玉国审 判 员  徐后亚代理审判员  乾兴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郭 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