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22执2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李文军与王小治等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军,王小治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22执2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文军,男,198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永兴县人。被执行人:王小治,男,198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文军与被执行人王小治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双方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王小治同意从2017年8月份起每月向李文军支付2000元直到付清为止。现申请执行人李文军已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李文军发现被执行人王小治没有按照执行和解协议自觉履行,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谭子山审判员 肖桂雄审判员 张云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伍芳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