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24民初2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张渠花与伍国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渠花,伍国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24民初2209号原告:张渠花,女,1943年9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大竹县。被告:伍国轩,男,1947年1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大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渠花诉被告伍国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渠花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张渠花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渠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张渠花负担。审判员 曾德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邱念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