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03民初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张宗立与侯磊、聂静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宗立,侯磊,聂静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3民初516号原告:张宗立,男,1967年4月2日生,汉族,现住焦作市中站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罡文斌,男,1989年5月4日生,汉族,现住河南省修武县。被告:侯磊,男,1983年1月30日生,汉族,现住焦作市中站区。被告:聂静,女,1984年3月2日生,汉族,现住焦作市中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宗立诉被告侯磊、聂静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宗立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且被告聂静已给付原告64000元,双方纠纷已了结,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宗立撤诉。本案件受理费1642元,减半收取821元,由原告张宗立承担。审 判 员 张小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王春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