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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03民初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张宗立与侯磊、聂静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宗立,侯磊,聂静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3民初516号原告:张宗立,男,1967年4月2日生,汉族,现住焦作市中站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罡文斌,男,1989年5月4日生,汉族,现住河南省修武县。被告:侯磊,男,1983年1月30日生,汉族,现住焦作市中站区。被告:聂静,女,1984年3月2日生,汉族,现住焦作市中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宗立诉被告侯磊、聂静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宗立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且被告聂静已给付原告64000元,双方纠纷已了结,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宗立撤诉。本案件受理费1642元,减半收取821元,由原告张宗立承担。审 判 员 张小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王春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