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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9刑更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马国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9刑更229号罪犯马国华,男,1979年3月15日出生,回族,甘肃省临夏县人。现在沙雅监狱服刑。2003年8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阿中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认定马国华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强奸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2010年6月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阿中刑减字第750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六个月。2014年12月1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阿中刑减字第30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八个月;余刑至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日止。执行机关沙雅监狱以罪犯马国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罪犯马国华在服刑中的表现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受阿克苏塔里木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指派,检察员田采霞、汤建钢出庭履行职务并依法监督法庭审理活动,受沙雅监狱监狱长的指派,刑罚执行科张立鹏出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马国华能认罪服法,改造态度端正,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认真参加”三课”学习,主动完成作业,成绩良好。同时,罪犯马国华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较好完成劳动任务,表现突出。2015年8月17日、2016年7月25日、2017年2月3日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三次;2014年12月15日、2016年3月17日、2016年7月7日、2016年11月10日、2017年3月13日获得季度表扬五次的行政奖励。罪犯马国华前一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是2015年2月26日,本次减刑报请时间是2017年5月29日。执行机关报请减刑七个月,检察机关无异议。上述事实清楚,有执行、监管机关移送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马国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国华准予减刑七个月(余刑至二〇一八年四月十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  颖审判员 田  茵审判员 阿孜古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馨 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