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03执1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执行人朱琴、李健、陕西广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朱琴,李健,陕西广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1577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朱雀路中段1号。负责人:胡宝安,行长。被执行人:朱琴,女,198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北省唐山丰润区团结路燕山小区2区***楼2门***号。被执行人:李健,男,198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碑林区长安路北段五号省人才交流中心。被执行人:陕西广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浐河东岸滨河路。法定代表人:金钦法,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执行人朱琴、李健、陕西广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碑民初字第044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执行中,我院已强制扣划被执行人陕西广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03执157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治峰审判员  查永谦审判员  胡跃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谢 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