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2刑初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李生元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生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2刑初495号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生元,男,汉族,1966年7月21日出生,初中文化,系北京百世康利食品商贸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丰台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27日被羁押。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京西检公诉刑诉[2017]4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生元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6月27日1时许,被告人李生元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西城区复兴门南大街二环主路西便门桥段时,被民警查获,经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李生元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0.1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生元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被告人李生元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李生元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生元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鉴于被告人李生元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生元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7日起至2017年7月26日止。罚金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谢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谭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