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23民初1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安徽和华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省钟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和华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江苏省钟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3民初1441号原告:安徽和华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30544574600,地址: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经济开发区裕溪河路与和州路路口。法定代表人:聂礼华,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化,安徽天行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方丽,安徽天行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江苏省钟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134795654K,地址:江苏省云南路20号鸿德大厦17层。法定代表人:袁和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安徽和华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省钟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发现本案争议较大。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许宗权人民陪审员 唐朝霞人民陪审员 郑梦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青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