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23执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6-21
案件名称
刘万福、冯水清、甘佰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万福,冯水清,甘佰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23执209号申请执行人:刘万福,男,1966年10月29日,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甘元菊,女,1970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系原告刘万福之妻,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冯水清,男,195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邻水县。被执行人:甘佰兰,女,196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邻水县,系报告冯水清之妻。本院在执行刘万福与冯水清、甘佰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15日向被执行人冯水清、甘佰兰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冯水清、甘佰兰履行已生效(2015)邻水民初字第239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冯水清、甘佰兰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经申请执行人刘万福申请,将两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冯水清、甘佰兰确无财产可供执行。而且被执行人冯水清、甘佰兰如今下落不明,当事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邻水民初字第23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认为终结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陈华雄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执行员 刘永兵书记员 陈子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