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21民初2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银飞、李秀梅等与陈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银飞,李秀梅,李秀萍,陈刚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21民初2181号原告:李银飞,男,198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培平,甘肃可庆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律师。原告:李秀梅,女,197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原告:李秀萍,女,197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凉州区人。被告:陈刚,男,197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凉州区人。原告李银飞、李秀梅、李秀萍与被告陈刚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原告李银飞、李秀梅、李秀萍于2017年7月21日以主体不当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银飞、李秀梅、李秀萍的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银飞、李秀梅、李秀萍撤诉。案件受理费1096元,减半收取计548元,由李银飞、李秀梅、李秀萍负担。审判员 张泽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金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