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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84刑初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8-01

案件名称

刘国宏、刘应棠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宏,刘应棠,黄明富,李江侨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84刑初132号公诉机关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国宏,男,1989年6月25日出生于广东省广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现因本案于2016年5月31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从化区看守所。辩护人邝展强,广东流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刘应棠,男,1973年12月23日出生于广东省广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现因本案于2016年5月31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从化区看守所。辩护人韦秀萍,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黄明富,男,1996年3月11日出生于广东省电白县,汉族,高中文化,广东省岭南工商第一技师学院在校学生,户籍地为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现因本案于2016年6月1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李江侨,男,1997年9月19日出生于广东省电白县,汉族,高中文化,广东省岭南工商第一技师学院在校学生,户籍地为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现因本案于2016年6月1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取保候审。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从检公诉刑诉[2017]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国宏、刘应棠、黄明富、李江侨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新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国宏、刘应棠、黄明富、李江侨及辩护人邝展强、韦秀萍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自2016年5月12日开始,被告人刘国宏在微信建立名为“休息早上開”微信赌博群,设立赌博方式和赌博规则,通过“抢红包”押注尾数的形式招引他人参加赌博,并雇请同案人黄明富、李江侨、刘应棠等人做赌场工作人员。被告人黄明富、李江侨、刘应棠等三人在上述赌场,通过微信虚假下注参赌的方式做“托”,吸引他人参赌,并收取被告人刘国宏发放的工资,其中刘应棠收到工资5000多元,黄明富收到工资800多元,李江侨收到工资300多元。至上述赌场被查获时止,赌场赌资数额累计1063076.88元,抽头渔利数额累计135219.53元。公诉机关列举了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据此认为,被告人刘国宏、黄明富、李江侨、刘应棠以营利为目的,在微信群开设赌场,组织他人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构成开设赌场罪。鉴于被告人黄明富、李江侨、刘应棠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四名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判处。被告人刘国宏对起诉书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但认为其接收赌资的支付宝账户在2016年5月12日之前就有钱款,并不都是赌资,而且这部分款项在该账户中一直都有资金进出,所以赌资应该只有40余万元。其辩护人邝展强的辩护意见:(1)对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没有意见,但对案件定性有意见,本案参赌人员均是被告人的朋友,被告人并没有公众号,不具有开放性,所以被告人刘国宏不构成开设赌场罪,应认定其为赌博罪;(2)对赌资数额有意见,根据被告人刘国宏的供述及对微信截图的指认,应认定赌资金额为424800元;(3)被告人为初犯、偶犯,能够如实供述,希望法庭对被告人刘国宏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刘应棠对起诉书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但认为刘国宏给其的5000元并不是赌场工资,而是吃饭、加油的钱。其辩护人韦秀萍的辩护意见: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意见,但5000元不是刘国宏给刘应棠的赌场工资,而是雇请刘应棠开车给的吃饭、加油的钱,被告人刘应棠参与犯罪时间短、次数少,是从犯,希望法庭对被告人刘应棠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明富、李江侨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12日至5月31日期间,被告人刘国宏利用微信建立名为“休息早上開”赌博微信群,设立赌博方式和赌博规则,由其做庄家,组织该微信群内的成员参与“抢红包”赌博。所有参赌人员投注需先付款到刘国宏账户,由刘国宏收完投注后“发红包”,通过“抢红包”押注尾数、确定不同赔率的形式招引他人参加赌博。刘国宏另雇请被告人黄明富、李江侨、刘应棠等人,以在微信群中虚假下注参赌的方式做“托”,吸引他人参赌。被告人刘应棠明知刘国宏开设赌博微信群,仍多次将手机提供给刘国宏,供其开设赌场使用。至上述赌场被查获时止,该赌场除有三、五天未组织参赌人员赌博外,每天开设一场至两场,每场有10人左右参与“抢红包”赌博,赌场赌资数额累计40余万元,被告人刘国宏抽头渔利数额累计约10万元,被告人黄明富非法获利800多元,李江侨非法获利300多元。另查明,被告人刘国宏、刘应棠于2016年5月31日在广州市从化区温泉镇温泉山庄小区门前路段被公安机关抓获,并从刘国宏身上搜出作案工具三星牌手机和Iphone6Plus手机各一台、从刘应棠身上搜出作案工具Iphone6手机一台;被告人黄明富于2016年6月13日在广州市越秀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并从其身上搜出作案工具Iphone6S、Iphone5手机各一台;被告人李江侨于2016年6月13日在茂名市电白区旦场镇被公安机关抓获,并从其身上搜出作案工具Iphone6Plus、Iphone6手机各一台。现公安机关已将上述七台手机依法扣押。在案件审理中,被告人黄明富、李江侨分别向本院上缴违法所得800元及3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的、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1.检查笔录、扣押清单,证实经公安民警对四名被告人进行检查,分别从刘国宏身上搜出作案工具三星牌手机和Iphone6Plus手机各一台,从刘应棠身上搜出作案工具Iphone6手机一台,从黄明富身上搜出作案工具Iphone6S、Iphone5手机各一台,从李江侨身上搜出作案工具Iphone6Plus、Iphone6手机各一台,公安机关已将上述七台手机依法扣押。2.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含光盘),证实公安民警将扣押的涉案七台手机内存有的短信记录、通讯录、通话记录和即时通讯等信息刻录到卷标名为“穗公网勘〔2016〕941号”的光盘根目录中。3.被告人刘国宏的支付宝账户信息、支付宝流水清单、光盘及光盘制作说明,证实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网警大队发函至杭州支付宝股份有限公司,调取到刘国宏支付宝账号13×××84的账户信息及该账号在2016年5月1日至5月31日的流水清单,由杭州网警发送上述数据包至该局,后该局将上述数据刻录到光盘内;被告人刘国宏对上述支付宝账户信息、支付宝流水清单予以签认。4.被告人刘国宏指认支付宝系统中转账赌资截图照片,证实被告人刘国宏对其支付宝交易流水进行了指认,并对其与多名参赌人员的相互赌资往来进行了指认。5.被告人刘国宏的中国工商银行账号流水清单,证实刘国宏工商银行62×××86账号、62×××87账号的流水情况;被告人刘国宏对62×××86账号流水清单亲笔签认,证实其指认在2016年5月12日至5月23日期间,从其13×××84支付宝账号中分七次将开设赌博微信群坐庄设赌赢的钱转账到其工商银行62×××86账号中,上述款项共计246000元。6.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刘国宏、刘应棠于2016年5月31日被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李江侨、黄明富于2016年6月13日被公安民警抓获。7.被告人的户籍资料,证实四名被告人的身份户籍情况。8.证人刘某1的证言:其手机里的微信软件里有赌博的信息,是刘国宏将其拉进该微信群里的。这个微信群叫“休息早上开”,群主是刘国宏,是一个赌博的微信群,经常会改群名字,群成员约有300多人,群里有工作人员。大约在2016年5月27日,刘国宏将其拉进去该赌博群里,其在该群里见到群成员先下注,下注后有人发红包,一般是发有五个红包,领取完这五个红包后,通过比较五个红包尾数的数字来进行比较大小及是否买中数字,买中都会有相关的赔率。例如1/5000,则表示买1的数字5000元。具体有通过支付宝进行支付金额,有通过发红包来支付金额。其是通过手机号码135××××4304来注册使用微信软件的,微信号是×××,微信昵称叫笑看风云(二)。刘国宏的微信昵称叫“刘某2”,微信号是×××,约27岁,是从化区温泉镇人。刘应棠,约40岁,从化区温泉镇人,是否有参赌其不知道。刘国宏是何时参与赌博的,参与赌博的获利情况,其不知道。9.证人廖某的证言:大概在2016年5月中旬的时候,不知道何人把其拉进一个微信名叫“休息早上开”的微信群,其当时并不知道该群是什么群,后来看到该群里面的聊天内容,才知道该微信群是一个利用“抢红包”进行赌博的微信群,因为平时做微商也闲着无事,所以其也有参与了下注。大概是在2016年5月中旬的时候开始在微信名为“休息早上开”的微信赌博群内下注参赌的,其赌注从50元至500元不等,参赌过程中有输也有赢,大概到了2016年5月31日左右,其就没有在该微信赌博群内参赌了。“休息早上开”的微信赌博群内会有专人发一个红包,分成5份来抢,以每个红包最后一位数来下注,买中每个红包最后一个数字的就会获得2至12倍的奖励,还有买大小的(但是具体玩法其不是很清楚)。其在下注参赌钱时会先把钱转到庄家的支付宝账号上面去,一场赌局玩下来后再结算,多退少补。自2016年5月中旬参赌以来的输赢情况具体其也没有怎么算过,如果其输了就会用支付宝(其个人的支付宝名叫“牛某”,账号是:lia×××@126.com)转给庄家,赢了庄家就会把钱转到其的支付宝账号上面。其在该微信赌博群内参赌了大概有半个月,输了约5000元。其不知道庄家的真实身份,只知道是一个微信名叫“刘某2”,微信号为:×××。其自己的微信名叫“牛某玩家”,微信号:×××。证人廖某对参赌所用的微信截图、微信赌博群主“刘某2”微信截图照片、刘国宏手机内支付系统有关参赌金额转账截图照片以及其的微信号“牛某玩家”、被告人刘国宏的微信号“刘某2”进行了指认,并指认了其与“刘某2”支付宝账户的赌资往来记录,证实被告人刘国宏的“刘某2”微信号就是在“休息早上开”赌博群中做庄的微信账号。10.证人陈某1的证言:2016年5月中旬的时候,其不知道被谁拉进了一个叫“休息早上开”的微信群,刚开始其都不知道该群是微信红包赌博群,但是过了两天后,看到群里面有很多人在下注赌博,其看完赌博规则后,也就大概知道该群是微信赌博群,但是其没有理会。大概在2016年5月底的时候,其在家无聊,就有留意这个群的信息,当时看到群里面有很多人在下注赌博,所以当天在看了一会群里人下注后,其也怀着好奇的心态,下注了30元参赌,等到结果出来后,其输了,其就通过微信发红包给庄家,把输的钱发给了庄家。后来觉得这个赌博方式很混乱,其就没有参与了,退出了该群,也把发红包庄家的微信删除了。其记得“休息早上开”微信赌博群的庄家是一个微信名叫“刘某2”,微信号为×××的人。其不认识微信名叫“刘某2”的人。其也不知道是谁拉其进去的。证人陈某1对微信赌博群主“刘某2”微信截图照片、参赌所用的微信截图照片、其的微信号“瑪莎拉蒂999”以及被告人刘国宏的“刘某2”微信号进行了指认,证实被告人刘国宏的微信号“刘某2”就是在“休息早上开”赌博群中做庄的微信账号。11.被告人刘国宏的供述:其在2016年5月31日供述称,其一共有两个微信号,一个微信名为“刘某2”,微信号为“sunnyjiall722”,捆绑了QQ16×××59,没有捆绑手机;另一个微信名为“宾利哥”,微信号为“kaikaixinxin722”,捆绑手机139××××0766,此微信号在其刘某2那个微信号里备注名是“人生如梦3999”。2016年5月30日19时30分,其在家中上自己建立的微信群里玩抢红包赌博,玩到31日凌晨1时左右,其叫上同村的朋友刘某1、刘应棠三人到温泉镇吃宵夜,宵夜时叫上温泉山庄住的“多多”一起。吃完宵夜后来到多多位于温泉山庄的家中喝茶,喝了十分钟左右离开,在“多多”位于温泉山庄的家门口附近被民警带回公安机关调查。赌博群以“抢红包”方式进行赌博。“抢红包”赌博的规则是由其做庄家或者安排别人,随机发拼手气红包2-5元,共5个红包,任何人都可以抢,包里以尾数最后1位数字为中奖号,赔率为5个尾数中:中1个数1赔2,中2个数赔3倍,中3个数赔5倍,中4个数赔10倍,中5个数赔12倍。除此以外还可以买大小和,即第一个红包尾数和最后一个红包尾数比较,第一个为大的即为大,第一个为小的即为小,相同即为和,赔率为大、小压1赔1,压和1赔6。赌资最小不能低于500元,最高不能超过10000元,单人单次最高赔10万。每次赌客在群里投注,然后先通过微信和支付宝先付款到其帐户里,等收完下注金额后就开始发红包,然后由一名叫“AA好运来包”的女网友统计开奖结果,并截图发出来,如果是她发红包则由她录下发红包录像发到群上以示公正,其发红包则由其自己录下发到群上。参与的都是网上人员,其不知道真实姓名等情况,有些是以前在厦门工作的时候其拉进群的,也有很多是群里人互相拉进群的。今天和其一起传唤回公安机关的三人都在群里面。“休息早上开”组织者和发起者都是其。其大概是在2016年4月8日开始,在厦门工作的时候开始在别人建立的微信群里打工,帮别人做“托”或者拉客进群,庄家会给其发微信红包当做工资,一般每场工资在58.88元到88.88元。其在2016年5月初回到从化,在5月12日自己建立一个群并且自己做庄家,每天早上开设赌博局,或晚上开设,一天开设一场到两场。每场真正参与“抢红包”赌博的人数一般在10人左右,还有“托”约20人,这些“托”一般是网上自己找上门来帮其干活,其每场结束后会给他们发红包当做回报。每场开3至5个小时,视情况而定,每局约5分钟,平均每局真正参赌人员下注约2000元,每场真正参赌人员下注总额约在8万元,其从2016年5月12日到现在总共开了约15场。没有统计过输赢,在前没输没赢,没认真统计过。今天其做庄输了15800元(15800元是除去给“托”和工作人员工资的)。其参赌资金全部在帐号为×××的微信钱包里,余额为6660.52元;和帐号为13×××84的支付宝钱包里,余额为:6711.53元。其有一个支付宝帐号,帐号是:13×××84。上述赌场中主要是其和一名微信名叫“AA好运来包”的发包手,“AA好运来包”是在其建群那天开始帮忙做工作人员的,她帮其发包,除发包的资金,每次其发红包188元到500多元不等,她是女的,居住地在福建省厦门市,其他情况不清楚,微信号为:×××。还有约20名“托”。“托”是赌博群里那些人员,他们主动找到其说帮做“托”,每场结束后发红包给“托”工资,其建立一个临时“托”群,统一发工资,也有些没有进群单独发红包给他们。昨晚有约20个“托”,其中12名在群里。其组建的赌博微信群内有300多名成员,其中活跃的参赌成员有40多人,僵尸微信号有200多人,做“托”的工作人员微信号有20多个,其基本不认识这些参赌人员。参赌人员现将赌注用微信转账到其本人的微信钱包或支付宝账户,抢红包结果出来后,其再通过自己的微信或支付宝转账给参赌人员交收赌资,因微信转账的额度很快用完,基本上其与参赌人员都是通过支付宝转账交收赌资。从设赌至今其从中赢了有10万多元,都转到其支付宝绑定的工商银行卡里面。公安人员出示的其手机内13×××84支付宝账户在2016年5月份的账本(显示:支出927857.35,收入1063076.88元),这份账本记录了其通过自己组建抢红包微信群开设赌场赢了有135219.53元。其拿出了20万本金用来坐庄设赌,这20万本金存在其本人尾数为3587的工商银行卡里面,另外在微信群设赌过程中赢的钱通过支付宝转账到其本人工商银行号码为6212253602004604486的卡上。在2016年6月1日供述称:其有时输有时赢,多的时候赚约一万两千元,少的时候赚两三千块,有的时候还会输钱。从开始开设该赌场到被抓获,总共有四十人左右在参赌,其获利总数是约十万块。在2016年6月21日供述称:其在前交代的有所隐瞒,刘应棠也有在其经营的微信赌博群里做“托”,其一共在该群里工作一个星期左右,每次赌博完,其都会支付数百元工资给刘应棠,直到2016年5月31日被抓获前,其一共支付刘应棠工资约5000元。因其在2016年4月底的时候买了一辆轿车,当时其还不怎么会开车,就叫了同村的刘应棠帮其开车。在2016年5月10日左右,其就开设了一个微信名为“休息早上开”的赌博群,并且让他在该群内做“托”,并承诺每场赌博结束后支付刘应棠相应的工资,刘应棠答应后就开始在该微信赌博群内做“托”的工作。在2016年9月5日供述称:其在5月11日左右用自己的微信“刘某2”组建了一个“休息早上开”赌博群,然后就到其他赌博群里拉人进该群赌博,也拉人进来充当“托”,一直开到5月30日,其总共赢了10多万元,其都用支付宝把里面的钱转到其尾数4486的工商银行卡里了。“托”就是在群里虚假下注,烘托群里的气氛,带动其他真正的参赌人员下注。其每天会每个托28.88至38.88元的红包,有时输的话,就不给。其大部分不认识,都是从其他群里拉过来的,其中有一个是刘应棠,微信名星爷,其他“托”的微信名,其不是很记得。刘应棠不知是谁拉进来的,他是其堂哥哥,后来他也帮其做“托”,其每天都会给他28.88至38.88元的红包,做了大概一个星期也被抓了。还有,因为其不会开车,其就让他帮忙开车,给他5000元。在审查起诉阶段的供述:刘应棠就是在赌博微信群里虚假下注,衬托群里的赌博气氛,让其他真正参赌的人以为很多人赌博,调动他们的赌博积极性的。其拿刘应棠的手机用他的微信在赌博群做过十次、八次“托”,虚假下注,刘应棠知道其使用他的手机在群里做“托”虚假下注的情况。其在第一次开庭时供述称,开设赌场至今赌资有40余万元,非法获利有十余万元;在第二次开庭时供述称,其开设赌场的时间是从2016年5月12日至5月31被抓当日,有3至5天没有开赌,每次约有十人左右参赌,赌资共有40多万元,抽水获利10万元以下,都是用13×××84的支付宝账户来收取赌资的,并将非法获利存入到62×××86的工商银行账户中。经其辨认照片,其辨认出被告人刘应棠就是在“休息早上开”赌博群中获利约5000元的男子;其对微信赌博群开奖号码走势图截图照片、开设赌博群所用的“刘某2”和“宾利哥”微信截图照片、赌博群成员下注截图照片、赌博规则截图照片、赌客支付赌注截图照片进行指认,证实其利用微信开设的赌场“休息早上开”的相关运转情况、用以开设赌场的微信号情况及收受赌资情况;其对用于开设赌场的手机照片、“当我老了”“回忆青春”和“走不动了”、“星爷”微信号等做托的工作人员微信截图照片、发放红包工资截图照片进行了指认,证实上述微信号均是在赌场内做托的工作人员,每场赌博其发给28.88元至38.88元不等的工资。12.被告人刘应棠供述称:其微信名叫“星爷”,刘国宏是从化温泉镇宣星村人,微信名叫“刘某2”。刘国宏组建一个微信抢红包赌博群,其在他的微信群里面。就是每次发一个5元的5份,群内人可以下注,根据开出的5个红包的尾数注,尾数分别是0-9,例如下注该次开出的红包尾数有“1”,如果开出有1就是赢了,没有则输了。也可以押大小,就是最先开出的红包尾数比最后开出的红包尾数大就是“大”,反之就是“小”,如果数字一样大就是“和”,算下注的人输。所有赔率都是1比1。赌注是500元至10000元之间。其扮演“托”,就是在群里下注,让其他人以为该群赌博的人很多。其下的赌注一般是1000元到5000元左右,输赢都不算数,主要是骗过群内其他人。如果赚到钱刘国宏就会给其几百元,当作是车的油钱。到现在刘国宏共给了其钱有6次左右约5000元左右。刘国宏有时是给现金,有时微信转账。所得5000元平时用完了。刘国宏是庄家,接受其他人下注,他在该群内坐庄盈利应该有几十万了。其大概最近一个星期左右开始进群做“托”的。该群内大概有300多人。平时在该群参与赌博的具体哪些人不知道,估计不少人。该群有一个发红包的和发视频的工作人员,微信名字叫“AA好运来”,具体叫什么名字不知道。有时候刘国宏用另外的手机自己发红包和视频。刘某1是刘国宏请来做“托”,并做刘国宏司机。在审查起诉阶段的供述:其知道刘国宏使用其手机用其微信在赌博群做“托”,虚假下注有六、七次,其自己的微信在赌博群做“托”虚假下注也有六、七次。经其辨认照片,其辨认出被告人刘国宏就是建立微信红包群并在群里组织他人参赌的男子;其对做“托”所用截图照片、微信赌博群参与人员下注截图照片、微信赌博群赌博规则截图照片、开奖号码走势图截图照片、做“托”下注截图照片进行指认,证实微信赌场“休息早上开”的相关运转情况及其在赌博群中用微信号“星爷”做托的相关情况。13.被告人李江侨供述称:其有两个微信号,分别是微信名“好再来”,微信号为“wxh5675565”,是用手机号131××××8128注册的;还有一个微信名“豪哥”,微信号为“haoge9927”,是用其的手机号155××××5303注册的。其从2016年5月中旬的时候,被微信上的一些“拉手”(专门拉人进赌博群的人)拉进群主名叫“刘某2”的赌博微信群内。之后其通过微信加“刘某2”为好友,在微信中跟他说好,在他的微信赌博群中充当“托”,参与虚假下注,搞活赌博群的气氛,并约好每场赌局的工资为28.88元至38.88元不等,通过微信红包或者微信转帐将工资到转其的微信钱包中。在此期间,其用“好再来”和“豪哥”两个微信名在“刘某2”开设的微信赌博群内参与虚假下注,下注的赌注从500元至2000元不等。其总共在“刘某2”的微信赌博群内做“托”10多场次,每次赌局结束之后,刘某2都会发28.88元或者38.88元的微信红包作为工资。到了2016年5月底,不知什么原因,“刘某2”开设的微信赌博群突然停下来了,没有再设赌。从参与做“托”到“刘某2”的微信赌场停止经营,其从“刘某2”那里收到的工资有300元左右。上述工资在生活中用完了。“刘某2”是个男青年,他的微信号是“sunnyjia11722”,联系方式不清楚。其见到微信截图能够指认出来。其只知道他开了一个微信赌博群,群的微信名最后叫“快乐大本营”。其的同学黄明富,也是在“刘某2”开设名叫“快乐大本营”的微信赌博群内充当“托”,他跟其在上述微信赌博群中做“托”的时间差不多,每场的工资也是28.88元或38.88元。其的手机微信中没有“刘某2”开设的微信赌博群的信息,其已退出上述徽信赌博群了,也没有保留相关的信息。经被告人李江侨辨认照片,其辨认出黄明富就是在“休息早上开”微信赌博群中做托的男子;其对做“托”的手机照片、赌博群做“托”所收到的工资截图照片、做“托”所用的微信号截图照片进行指认,证实其持有的Iphone6SPlus、Iphone6手机是其用以赌博的工具,“豪哥”、“好再来”就是其做托使用的微信号,并对其做托所得部分获利进行了指认。14.被告人黄明富供述称:其有两个微信号,分别是微信名“当我老了”,微信号为“avtt88822”,是用手机号130××××0446注册的;还有一个微信名“回忆青春”,微信号为“XM135××××69201”,是用手机号135××××6920注册的。其从2016年5月中旬的时候,被微信上的一些“拉手”(专门拉人进赌博群的人)拉进群名叫“休息早上开”的微信赌博群。该群的群主“刘某2”,之后其通过微信加“刘某2”为好友,然后在微信中问“刘某2”需不需要“托”,他没有说话,然后其就直接在群里下注抢红包,结束之后再向“刘某2”索要做“托”的微信“福利”。在此期间,其用“当我老了”和“回忆青春”两个微信名在“刘某2”开设的微信赌博群内参与虛假下注,下注的赌注从500元至1000元不等。其总共在“刘某2”的微信赌博群“休息早上开”内做“托”20多场次。一般是如果“刘某2”输了钱就不会发红包,如果“刘某2”赚了钱,每次赌局结束之后,他都会发28.88元或者38.88元的微信红包作为工资。2016年5月底,不知什么原因,“刘某2”突然不见了踪影,他开设的微信赌博群便停下来了,其也就退了群,从参与做“托”到“刘某2”的微信赌场停止经营,其从“刘某2”那里收到的工资有800元左右。收到的上述工资都在生活中用完了。“刘某2”是名男子,他的微信号是“×××”,联系方式不清楚。其见到微信截图能够指认出来,他的微信头像是一辆玛莎拉蒂汽车的图片。其只知道他开了一个微信名叫“休息早上开”赌博群,有没有开设其他的微信赌博群其不清楚。其的同学李江侨,也是在“刘某2”开设名叫“休息早上开”的微信赌博群内充当“托”,他差不多是和其一块进群做“托”的,他每场的工资也是28.88元或38.88元。经被告人黄明富辨认照片,其辨认出李江桥就是在“休息早上开”微信赌博群中做托的男子;其对微信赌博群主“刘某2”微信截图照片进行指认,证实被告人刘国宏的“刘某2”微信号就是在“休息早上开”赌博群中做庄的微信账号;其对用于做“托”的手机照片、赌博群做“托”所收到的工资截图照片、做“托”所用的微信号截图照片进行了指认,证实其持有的Iphone6S、Iphone5手机各一台均是用以赌博的工具,“当我老了”、“回忆青春”就是其做托使用的微信号,并对其做托所得部分获利进行了指认。辩护人邝展强当庭提交下列证据:(1)广州市从化区温泉镇宣星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材料,拟证实被告人刘国宏父亲曾在2012年因征地获得征地款;(2)被告人刘国宏亲属刘某3强的支付宝信息,拟证实刘国宏亲属刘某3强曾向刘国宏支付宝账户中转入过若干款项,该款项是归还刘国宏的欠款。经庭审质证,本院认为,证据(1)与本案没有关联性,证据(2)来源不明,均不符合刑事诉讼证据的要求,本院不予采信。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本院综合评判如下:(1)关于被告人刘国宏的辩护人提出的本案应定性为赌博罪的辩护意见,经查,现有证据证实被告人刘国宏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开设赌博微信群的形式,为参赌人员提供网络赌博场所,组织群内成员根据其设立的赌博方式和规则进行赌博活动,并从中获取非法利益,且涉案赌博微信群里成员较多、流动性大,群成员可以自由拉其他人员进入该群,该微信群具有赌场的开放性特点,因此,被告人的行为符合开设赌场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认定为开设赌场罪,且涉案赌资及抽头渔利数额均达到情节严重标准,社会危害性较大。故上述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1)关于公诉机关指控本案中赌资为1063076.88元、被告人刘国宏抽头渔利数额为135219.53元的公诉意见,经查,被告人刘国宏的支付宝记账本截图显示该账户在2016年5月份总收入为1063076.88元,总支出为927857.35,二者差额为135219.53元,现有证据证实刘国宏开设赌博微信群的时间为2016年5月12日,另外结合刘国宏的支付宝账户流水清单,该清单证实该账户在2016年5月1日至5月11日期间有多次资金的收支记录,故公诉机关指控本案赌资为被告人刘国宏支付宝账户在2016年5月份的总收入1063076.88元以及刘国宏抽头渔利数额为该账户当月的收支差额135219.53元不准确,且被告人刘国宏在侦查阶段多次稳定供述称开设赌场非法获利有十余万元,在庭审中亦多次供述称赌资约有40余万、非法获利十余万元,在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本案中赌资为1063076.88元、被告人刘国宏抽头渔利数额为135219.53元的情况下,根据案件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本院依法确定本案中赌资为40余万元、被告人刘国宏非法获利约10万元。故公诉机关上述指控中的数额有误,本院予以纠正,被告人刘国宏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关于赌资为40余万元及非法获利10余万元的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1)关于被告人刘应棠及其辩护人提出的5000元并非开设赌场的工资的辩护意见,经查,现仅有被告人刘国宏在侦查阶段曾供述称其发给刘应棠5000元是开设赌场工资,而被告人刘应棠在侦查阶段及庭审中一直予以否认,并称5000元钱只是刘国宏给其开车加油及吃饭的钱,现有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实被告人刘应棠因参与开设赌场而非法获利5000元,故被告人刘应棠及其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国宏、刘应棠、黄明富、李江侨以营利为目的,在微信群开设赌场,组织他人赌博,其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系情节严重。鉴于四名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应棠、黄明富、李江侨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明富、李江侨犯罪情节较轻,主动上缴违法所得,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对其适用缓刑。被告人刘国宏犯开设赌场罪的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扣押的作案工具及被告人黄明富、李江侨上缴的违法所得,应当予以没收。辩护人提出的对被告人刘国宏从轻处罚以及对被告人刘应棠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人刘国宏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31日起至2019年7月30日止),并处罚金15000元。该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由本院上缴国库。(1)被告人刘应棠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31日起至2017年7月30日止),并处罚金1000元。该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由本院上缴国库。(1)被告人黄明富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该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由本院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1)被告人李江侨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该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由本院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1)继续追缴被告人刘国宏犯开设赌场罪的违法所得10万元,追缴后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黄明富、李江侨分别上缴本院的违法所得800元及3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1)扣押的作案工具移动电话7台,依法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寒冰人民陪审员  罗 婕人民陪审员  李敏华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邓少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