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3民初2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汤道红与肥西县融信担保有限公司动产抵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道红,肥西县融信担保有限公司,肥西杏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动产抵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3民初2155号原告:汤道红,男,197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卫功法,安徽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晨,安徽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肥西县融信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巢湖中路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777360208B。法定代表人:张爱群,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岳琴,女,该公司员工。第三人:肥西杏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西县铭传乡农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6726183726(1-1)。法定代表人:陈金中,经理。本院受理原告汤道红与被告肥西县融信担保有限公司、第三人肥西杏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抵押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汤道红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汤道红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道红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4650元,由原告汤道红负担。审判员 陆 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曹丽丽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