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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21执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章某1、高某与章某2赡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某1,高某,章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21执474号申请执行人章某1,男,1941年4月13日生,汉族,住海安县。申请执行人高某,女,1945年9月19日生,汉族,住海安县。被执行人章某2,男,1970年4月20日生,汉族,住海安县。关于章某1、高某与章某2赡养费纠纷一案海安县人民法院(2016)苏0621民初13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书,章某2应自2013年8月起每月给付章某1、高某每月生活费各200元、案件受理费20元。到期后,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章某1、��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96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章某2系申请人章某1、高某的婚生子,且被执行人章某2在国外打工未归。申请人章某1、高某于2017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章某2系申请执行人章某1、高某的婚生子,其在国外大公未归,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章某1、高某撤回执行申请,本院准许。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毛国彬代理审判员  韩潇沛代理审判员  凌世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唐子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