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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2行初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韩燕与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燕,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212行初50号原告韩燕,女,198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潢川县。委托代理人蔡纪平,浙江大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明州路777号。法定代表人郭敏,局长。原告韩燕不服被告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于2016年8月4日作出的甬公仑(保)行罚决字[2016]11037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于2017年2月27日向被告发送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韩燕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韩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燕负担。审 判 长 周 磊代理审判员 寿 涛人民陪审员 王锡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吴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