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11执1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厦门市集美区张赟电脑维修店、王燕豪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市集美区张赟电脑维修店,王燕豪,润悦丰(厦门)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11执1285号申请执行人:厦门市集美区张赟电脑维修店,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侨英东安村东莲社97号之101号。经营者:张赟,男,198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申请执行人:王燕豪,男,198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被执行人:润悦丰(厦门)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天安路37-39号,组织机构代码30287321-0。法定代表人:高光先,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闽0211民初125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润悦丰(厦门)酒店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812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不足部份查封、扣押、冻结、提取被执行人润悦丰(厦门)酒店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孙文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邱聪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