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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802民初9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梁某与焦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焦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802民初959号原告:梁某。被告:焦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与被告焦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92元,减半收取1846元,由原告梁某负担。审判长  刘中宏审判员  王亚亚审判员  马 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姚 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