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802民初9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梁某与焦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焦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802民初959号原告:梁某。被告:焦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与被告焦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92元,减半收取1846元,由原告梁某负担。审判长 刘中宏审判员 王亚亚审判员 马 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姚 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