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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3执10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奉化市开天饲料零售店、陈国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奉化市开天饲料零售店,陈国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13执1015号申请执行人:奉化市开天饲料零售店。住所地:宁波市奉化区尚田镇大岙村。负责人:周开江,该店经营者。被执行人:陈国君,男,197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江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奉化市开天饲料零售店与被执行人陈国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陈国君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奉化市开天饲料零售店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陈国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7年6月20日,被执行人陈国君尚欠申请执行人奉化市开天饲料零售店货款8103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00.5元、执行申请费1131.96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仇飞龙审判员  宣小虎审判员  蒋伟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梅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