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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3财保2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杨某与徐某、吴某财产保全协助执行通知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2017)皖0403财保238号之一淮南市房管局:杨静与徐之齐、吴秀文财产保全一案,作出的(2017)皖0403财保238号之一民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6条/第38条/第50条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依法立即查封被申请人徐之齐名下安徽省淮南市山南新区广弘城14栋-23栋商业120室(网上备案合同号:201111010080,建筑面积:348.86平方米),其中价值260000元的平方米的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附:(2017)皖0403财保238号之一裁定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