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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9执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2017)湘1129执444号申请执行人吴斌与陈光亮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斌,陈光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9执444号申请执行人:吴斌,男,198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江永县人。被执行人:陈光亮,男,197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斌与被执行人陈光亮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吴斌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湘1129民初44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生亮审判员  蒋建山审判员  郑少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颜颖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