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9执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2017)湘1129执444号申请执行人吴斌与陈光亮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斌,陈光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9执444号申请执行人:吴斌,男,198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江永县人。被执行人:陈光亮,男,197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斌与被执行人陈光亮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吴斌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湘1129民初44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生亮审判员 蒋建山审判员 郑少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颜颖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