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5行初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郑世春与重庆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世春,重庆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5行初364号原告郑世春,男,汉族,1966年1月24日出生。住址: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重庆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号。法定代表人张国清,区长。委托代理人王爱华,该政府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吕衍均,该政府工作人员。原告郑世春诉重庆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郑世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世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郑世春负担。审判员  应禧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