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9001执21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苗思锋与马战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苗思锋,马战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9001执21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苗思锋,男,汉族,1968年12月21日出生,住济源市。被执行人马战军,又名马成军,男,汉族,1979年7月11日出生,住济源市。申请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96民终1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马战军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9176.4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辉鹏审判员 田家恺审判员 李建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 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