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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3102刑初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赵爱清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爱清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3102刑初140号公诉机关瑞丽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爱清,男,1966年12月4日出生,户籍地:湖北省仙桃市,现住:瑞丽市。2017年4月2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5月5日,瑞丽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7年6月9日,瑞丽市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2017年7月7日,本院继续取保候审。瑞丽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公诉刑诉[2017]1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爱清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丽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爱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23日23时许,被告人赵爱清在瑞丽市弄岛镇等秀村公所畔弄村村口小卖部与被害人曹某发生冲突,后被告人赵爱清使用一把菜刀,将曹某砍伤。经鉴定。曹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另查明,2017年5月1日,被告人赵爱清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由被告人一次性赔偿被害人55000元人民币,2017年5月2日,被告人将以上款项支付完毕,并取得了被害人的书面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赵爱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犯罪嫌疑人照片、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及照片、物证照片、证人证言、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病情证明、刑事谅解书、刑事和解协议书、收据、司法鉴定书、情况说明、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爱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爱清主动投案,系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对此提出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爱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高 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岩健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