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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02民初27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刘国兴与烟台阿波罗生物药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兴,烟台阿波罗生物药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民初2715号原告:刘国兴,男,汉族,1943年11月21日,退休,住址:松原市。被告:烟台阿波罗生物药业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烟台市龙口经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国兴诉被告烟台阿波罗生物药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国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196元,由原告承担98元;其余98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审判员 倪 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洪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