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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民终2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温州三和酒店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温州三和酒店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浙江三环家具有限公司,朱荣霞,朱蓓霞,浙江鼎新家具有限公司,南修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民终28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三和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昆阳镇人民政府东侧。法定代表人:孔万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温州大道1707号一层、七层至九层组织机构代码74902132-1。负责人:钱平,该行行长。原审被告:浙江三环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万全轻工基地家具园区万祥路301号,组织机构代码75118347-7。法定代表人:蔡美珠。原审被告:朱荣霞,男,1957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原审被告:朱蓓霞,男,196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原审被告:浙江鼎新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万全轻工基地家具园万达路288号,组织机构代码75118348-5。法定代表人:陈秋娥。原审被告:南修燕,女,1961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上诉人温州三和酒店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以及原审被告浙江三环家具有限公司、朱荣霞、朱蓓霞、浙江鼎新家具有限公司、南修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16)浙0304民初19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温州三和酒店有限公司在收到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后未在预交期内预交案件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温州三和酒店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许良岳审判员  何士锋审判员  曾庆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蔡卓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