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2民初19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15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玄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红山分公司与被告陈亚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玄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红山分公司,陈亚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2民初1988号原告:南京玄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红山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月苑一村。负责人:杨利兴,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继飞,男,该公司员工。被告:陈亚琴,女,1980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原告南京玄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红山分公司与被告陈亚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2017年7月21日,原告南京玄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红山分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南京玄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红山分公司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以票据为准),由原告南京玄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红山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夏 雪人民陪审员 王浴江人民陪审员 马经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法官 助理 杨国胜见习书记员 王昱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