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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03民初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原告马利男与被告李凤琴、张得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利,李凤琴,张得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3民初802号原告:马利男,男,1986年11月2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成立伟,河北滦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凤琴,女,1965年2月2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现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被告:张得锋,男,1965年1月3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承德市双滦区,现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原告马利男与被告李凤琴、张得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马利男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利男撤诉。案件受理费675.00元,减半收取计337.50元,由马利男负担。审判员  曾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