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3民初7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严求明、夏华全等与南丰县十惠购物中心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求明,夏华全,鲁长泉,李军,李学文,南丰县十惠购物中心,张望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3民初776号原告:严求明,男,汉族,南丰县人,住南丰县。原告:夏华全,男,汉族,南丰县人,住南丰县。原告:鲁长泉,男,汉族,南丰县人,住南丰县。原告:李军,男,汉族,南丰县人,住南丰县。原告:李学文,男,汉族,南城县人,住南城县。被告:南丰县十惠购物中心,住所地南丰县琴城镇城墙路***号。经营者:张武凌,女,汉族,南城县人,住南城县。被告:张望宇,男,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原告严求明、夏华全、鲁长泉、李军、李学文分别与被告南丰县十��购物中心、张望宇劳务合同纠纷五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2017年7月17日分别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五原告提起的诉讼,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且被告相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赣1023民初777号、778号、779号、785号并入本院(2017)赣1023民初776号案件审理。审 判 长 李志毅审 判 员 赵 霞人民陪审员 王冬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尹志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