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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民终1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罗阳明与米春华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阳明,米春华,绵阳市游仙区小枧沟镇人民政府,罗XX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民终11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罗阳明,男,汉族,生于1976年12月18日,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俊忠,四川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米春华,女,汉族,生于1974年2月13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娟,四川石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绵阳市游仙区小枧沟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绵阳市游仙区小枧沟镇利民街。法定代表人:刘新生,职务:镇长。原审第三人:罗XX,男,汉族,生于1972年1月20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上诉人罗阳明与上诉人米春华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2016)川0704民初2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2016)川0704民初29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米春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66元、罗阳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傅文忠审 判 员 石 军审 判 员 代 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罗 婷书 记 员 薛亚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