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104民初6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原告辽宁航宇星物联仪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牙克石海诺燃气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航宇星物联仪表科技有限公司,牙克石海诺燃气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4民初6111号原告:辽宁航宇星物联仪表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牙克石海诺燃气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牙克石市林城北路小区(二期)。原告辽宁航宇星物联仪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牙克石海诺燃气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辽宁航宇星物联仪表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辽宁航宇星物联仪表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44元,减半收取4172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郑友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韩倩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