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4执恢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代小兵与何存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小兵,何存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4执恢48号申请执行人:代小兵,男,1975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何存保,男,198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代小兵与被执行人何存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724民初65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30000元。2016年11月3日,本院作出(2016)0724执350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7月21日,申请人代小兵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恢复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本案给付义务。现被执行人已交纳执行款30000元,该款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案件受理费320元,申请执行费350元,被执行人已交纳。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724民初65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内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