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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2民初3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吴应丹与冯溯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应丹,冯溯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02民初3129号原告:吴应丹,男,1981年9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被告:冯溯源,男,1987年6月8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原告吴应丹诉被告冯溯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吴应丹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收取206.5元,由原告吴应丹负担。审 判 员  马甜甜人民陪审员  许云峰人民陪审员  杨晓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陶旻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