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2民初3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吴应丹与冯溯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应丹,冯溯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02民初3129号原告:吴应丹,男,1981年9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被告:冯溯源,男,1987年6月8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原告吴应丹诉被告冯溯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吴应丹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收取206.5元,由原告吴应丹负担。审 判 员 马甜甜人民陪审员 许云峰人民陪审员 杨晓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陶旻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