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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5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小龙坎支行与重庆融汇投资有限公司、蒲跃纵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小龙坎支行,蒲跃纵,重庆融汇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5127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小龙坎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新街7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562011608。代表人:罗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小龙坎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余凤琴,中豪律师集团(重庆)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晓卿,中豪律师集团(重庆)事务所律师。被告:蒲跃纵,男,197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重庆融汇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清溪路1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907043783。法定代表人:黄祖仕,重庆融汇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小莉,女,重庆融汇投资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巫山县。委托代理人:胡朝飞,女,重庆融汇投资有限公司员工,住四川省泸县。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小龙坎支行与被告蒲跃纵、重庆融汇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小龙坎支行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小龙坎支行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小龙坎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32元,减半交纳141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小龙坎支行负担。审 判 长  石 文人民陪审员  刘娅文人民陪审员  段 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何行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