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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刑核20459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灵福故意杀人罪复核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灵福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三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刑核20459683号被告人张灵福,男,1956年2月13日出生于重庆市渝中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住重庆市渝中区。因本案于2016年10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渝中区看守所。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控被告人张灵福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7年5月31日作出(2017)渝05刑初1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灵福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经复核查明,被害人丁某某(男,殁年62岁)曾向被告人张灵福借款未还。2016年10月2日,丁某某约张灵福于同月4日见面商谈工程事宜。同月4日,张灵福认为丁某某借款长期未还,遂携带匕首一把,准备威胁丁某某归还借款。当日10时许,张灵福与丁某某在位于重庆市渝中区两路口重庆村1号的一茶楼见面。张灵福向丁某某索要欠款无望后,拿出准备好的匕首刺向丁某某,丁某某被刺后跑离茶楼并大声呼救,张灵福紧追其后。张灵福追至一楼“砂锅滋味”大厅楼梯口处时,继续持刀向丁某某胸腹等部位猛刺十余刀,致丁某某大失血当场死亡。随后,张灵福逃离现场。当日17时许,公安人员在重庆市渝中区两路口皇冠大扶梯处将张灵福抓获。上述事实,有原一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提取笔录》、《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DNA鉴定书》、《辨认笔录》、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灵福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张灵福持刀捅刺被害人胸腹等部位十余刀,致被害人死亡,情节恶劣,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本应依法严惩,鉴于本案系因借款纠纷引发,且张灵福归案后有坦白情节,对张灵福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核准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7)渝05刑初11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张灵福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彬审 判 员  唐晓军代理审判员  姜圆圆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渔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