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2执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泾阳县中翼汽车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岗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泾阳县中翼汽车有限公司,李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2执418号申请执行人泾阳县中翼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佳,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海龙。被执行人李岗。委托代理人任刚刚。本院在执行泾阳县中翼汽车有限公司与李岗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和解协议正在履行期间,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2执418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长江审判员 王 枫审判员 蒙永庆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天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