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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1民初5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5703江苏奥佳厨具电器有限公司与安徽古云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奥佳厨具电器有限公司,安徽古云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1民初5703号原告:江苏奥佳厨具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西二环路99号(原312国道西门转盘向南88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750015471J。法定代表人:武建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波,江苏君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培,江苏君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古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祁门路388号望湖城桂香居金桂苑8幢1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951997971。法定代表人:朱海燕,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奥佳厨具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古云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无规避法律之处,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奥佳厨具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4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业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东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