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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2财保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蔡桂香与刘亚民非诉财产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蔡桂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2财保63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刘亚民,住河北省遵化市,身份证号:×××,电话:XXX。被申请人蔡桂香,住河北省兴隆县,身份证号:×××,电话:XXX。委托代理人:屈井苍,住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身份证号:×××,电话:XXX。蔡桂香与刘亚民非诉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作出(2017)冀0822财保6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刘亚民驾驶的冀BX**号小型轿车一辆。刘亚民于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刘亚民已提供现金担保,刘亚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刘亚民驾驶的冀BX**号小型轿车的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长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 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