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723民初1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甘肃临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宋晓琴、贾得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临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宋晓琴,贾得脉,梁得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23民初1453号原告:甘肃临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址:临泽县沙河镇建设路十字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丁长寿,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松,系临泽农商银行沙河支行员工。被告:宋晓琴,女,汉族,1984年4月3日出生,住临泽县沙河镇西头号村三社,身份证号码×××,电话151XX****XX。被告:贾得脉,男,汉族,1963年11月11日出生,住临泽县沙河镇西头号村二社,身份证号码×××,电话153XX****XX。被告:梁得平,男,汉族,1965年7月22日出生,住临泽县沙河镇西头号村五社,身份证号码×××,电话151XX****XX。原告甘肃临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宋晓琴、贾得脉、梁得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甘肃临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甘肃临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甘肃临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刘 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梦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