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民终7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吴忠灿、梅丽敏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忠灿,梅丽敏,何盛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民终7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忠灿,男,197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梅丽敏,女,196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现住景宁畲族自治县)。原审被告:何盛洪,男,197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上诉人吴忠灿因与被上诉人梅丽敏、原审被告何盛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浙1127民初3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忠灿于2017年6月21日收到本院《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后,至今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吴忠灿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明审 判 员 金晓红审 判 员 吴金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吴海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