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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4执恢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程敏、彭振洪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敏,彭振洪,张萍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04执恢44号申请执行人:程敏,男,1974年7月22日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彭振洪,男,1992年7月1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被执行人:张萍,女,1969年8月1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青城民初字第14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委托淘宝网拍卖被执行人彭振洪名下的位于南昌市高新开发区京东大道1866号保利东湾国际花园T6#楼-106室的房产。2017年7月9日买受人胡新立(身份证号:)以人民币3512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且买受人胡新立已将款项支付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彭振洪名下的位于南昌市高新开发区京东大道1866号保利东湾国际花园T6#楼-106室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胡新立所有。被执行人彭振洪名下的位于南昌市高新开发区京东大道1866号保利东湾国际花园T6#楼-106室的所有权自本裁定书送达买受人胡新立时起转移。二、买受人胡新立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三、解除对被执行人彭振洪名下的位于南昌市高新开发区京东大道1866号保利东湾国际花园T6#楼-106室的房产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先宝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海 微信公众号“”